1、可比销售法评估采矿权价值:
参照近期相似地质与环境条件下的采矿权转让案例,对比参数并调整差异,以评估目标采矿权价值。
2、重置成本法评估采矿权价值:
采矿权重置成本大致等于探矿权重置价加使用费。探矿权重置全价涵盖地质勘查、研究、实验及建筑等费用,通过加权平均效用系数调整得出。
3、收益现值法评估采矿权价值:
采矿权价值为采矿经营期内,扣除成本、税费及企业所得税后的剩余净利润现值总和。采用此方法计算净利润,遵循会计原理,结果易于接受。
成本途径评估基于贡献原则和重置成本原理,通过成本反映价值。这类方法修正或调整有效勘查工作的重置成本来估算矿业权价值。它适用于矿产资源预查和普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但不适用于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沉积型大中型矿床普查阶段探矿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是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值的估价工作,两者均与矿产资源紧密相关。评估旨在为矿业权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其结论受评估人员经验、市场行情信息及评估条件影响,故非。评估作用还体现在促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和规范交易上。收费标准依据探矿权与采矿权评估的不同特点而定:探矿权评估参照采矿权标准并结合项目工作量;采矿权评估则考虑矿种、评估目的、矿山规模及企业资产等因素,并按《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划分的大型、中型、小型规模制定具体收费标准。选择评估机构时,建议提前沟通了解费用细节,确保合理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