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在受理评估业务后,应至少两名评估人员负责。若委托人有要求,与评估对象及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人员需回避。
评估人员需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并核查验证相关资料,作为评估依据。
原《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曾明确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现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公司法》亦间接要求,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进行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价值,不得高估或低估,以确保债转股的法律程序合规完成。
基于对项目内涵的深入理解,为使评估结论和报告便于审核,我们将搬迁损失评估细化为三大子项:不动产损失评估、停产损失评估及搬迁费用评估。这一分类不仅体现了对项目的深刻理解,也便于各方审核。其中,不动产损失用于与谈判补偿,停产损失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向申报,搬迁费用则由大股东核准并出资。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合理,不重不漏”的原则,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完成了评估任务,赢得了主管部门的肯定及各方的接受。具体做法如下:
不动产损失评估涵盖房屋、构筑物、管网及绿化等不能随迁的财产,其价值类型依据拆迁规定和标准确定。因缺乏可比工业建筑市场案例,我们采用成本法确定其价值。
停产损失评估则考虑搬迁导致的获利能力暂时损失,以搬迁期间企业净利润损失计算,依据年年均销售收入净利润率和当年预计月平均销售收入得出。
搬迁费用评估是对随迁财产从拆卸到新址安装试车全过程费用的估测,包括拆卸、包装、运输、安装调试等各项费用。
此外,我们还注意到:
根据补偿部门的不同,评估报告及价值类型需符合其规定。例如,房屋损失评估需遵循拆迁主管部门的方法,而间接损失则不纳入评估范围。
土地使用权虽以优惠价格租赁取得,但搬迁后失去使用权,形成损失,需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济补偿。
评估过程中,需加强现场清查核实,确保各项财产“不重不漏”。
目前,该上市公司的搬迁损失评估结果已被各方接受,经济补偿顺利推进,工厂已在新址投产,成为当地的样板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