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费收取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不同地区是有差异的,有的地方收得多,有的地方收的少,有的地方是收评估总值的千分之二,有的地方是收取评估总值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
房地产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估价,以确定其价值的过程。这一过程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土地、建筑物、房地产市场的趋势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房地产评估通常基于当前市场价值、投资价值或重置成本等不同的价值类型。
房地产评估的类型包括一般评估、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和特定评估。一般评估主要用于在没有交易纠纷的情况下,交易双方为了寻求一致意见而进行的评估。这种评估通常不具备法律效力,是参考性的,反映的是某一地域、某一时间点、某一特定物业一般的价值水平。
总的来说,房地产评估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土地拆迁补偿金标准与评估办法:
为确保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公平合理,特明确以下三类房屋的补偿金标准,均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日所在区域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1、低端被征收房屋(如棚户区平房、四层以下住宅):补偿金应达到该区域内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格的两倍,依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征收面积计算。
2、中级被征收房屋(含四层以上住宅、车间、商业用房):补偿金不低于征收日区域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
3、被征收房屋(如别墅、住宅):补偿金至少等同于征收区域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此外,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在正式办法出台并实施前,暂停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活动,以确保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
房地产估价,全称为房地产资产评估。台湾称其为"不动产估价";香港称其为"物业估价",都是一个意思。房地产估价,是指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一种活动。
估价目的,是指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或者说,是指为何种需要而评估房地产的价格。房地产估价目的具体可以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保险、纳税、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房地产分割合并、房地产纠纷、房地产拍卖、投资决策及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如企业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改组、合并兼并等);估价结果的价格类型也可分为土地出让、入股价格、买卖价格、租赁价格、抵押价格、投保价格、课税价格、征用价格和投资价格等等。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估价目的将影响估价的结果。因为估价目的的不同,相应的估价原则、因素和采用的估价方法就有可能不同。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前进行评估,旨在界定其价值,确保交易公正透明,保护双方权益。此举不仅能促进流转市场的运作,减少潜在风险,还符合法律与政策的规范要求。评估聚焦于土地经营权本身,不涉及动产、债权债务及特许经营权等额外财产权益,确保评估结果的专注性和准确性。评估结果作为双方决策的关键参考,助力双方基于共同认知进行顺畅的谈判与协商,推动转让过程顺利完成。
宅基地的评估方法
收益还原法:该方法可以调查测算宅基地租金。通过深入调查出租对象对租金收益的主要影响因素,例如房屋所在村庄的位置、使用状况、结构和质量状况,并通过对周边区域的调查,分析客观租金水平。
此外,鉴于宅基地流转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不完善,会增加土地使用者的投资风险,在确定土地还原率时应同区域同用途的国有土地。
市场比较法:要求是同一区域、一定年限内交易方式相近的交易案例。宅基地交易案例较少或者资料获取难度较大的地区不适用此方法。
成本法:土地取得费根据宅基地取得前的地类确定。无法确定的,按所在区域主要地类确定。土地开发费用是指宅基地具备使用条件所需的客观费用,可依据当地的生活质量和物价水平确定,一般要达到“三通一平”或“四通一平”
但须要注意的是,在我基地分配的无偿性,成本法可能会导致宅基地的价格被低估。
假设开发法:通过实地调查掌握当地农房建设成本,相关税费根据当地农房建设的有关规定确定。也可先将宅基地假设为国有土地评估其价格,再扣除征地补偿费、征地报批费和出让金净收益,得出宅基地价格。这种方法适用于具备集体土地转为国有条件的地区。
在评估方法的选取上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坚持适宜性原则,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选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评估,相互比对验证评估结果,评估的性。
市场比较法是常用且重要的估价方法,在该法中,比较实例的选择是方法应用 的基础,其甚至决定了估价结果的准确与正确。
在城镇土地估价中,市场比较法是比较 常用且重要的估价方法。在该法中,比较实 例的选择是方法应用的基础,其甚至决定了估价结果的准确与正确。
城镇土地估价需要依据的技术规范主要为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依据规程,与市场比较法相关的重要术语及定义如下:
(1)市场比较法:根据替代原理,将 待估宗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估价期日近期 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宗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 宗地的成交价格进行差异修正,以此估算待 估宗地价格。
(2)替代原则(替代原理):土地估价 应以相邻地区或类似地区功能相同或相近、条件相似的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估价结果 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土地客观价格。
(3)市场比较法中确定比较实例:“比较实例与待估宗地条件的相似大于差异 性;比较实例应为用途与待估宗地用途相同,土地条件基本一致,属同一供需圈内相 邻地区或类似地区的正常(或可修正为正 常)交易实例。
以上为选择比较实例时涉及的规程中的 主要内容,实际估价工作中,为避免出错,估价人员一般会选择与待估宗地紧邻、交易日期不超三年、土地用途相同的实际交易案例作为比较实例,这当然是稳妥的做法。
新建房地产评估的成本法
新建房地产项目,如果评估基准日为房地产开发建成日,无须考虑折旧,可直接用开发成本计算。开发成本为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管理费用等。新建房地产成本法的基本公式为
新建房地产价值=土地取得成本十开发成本十管理费用十投资利息十销售税费十开发利润
旧房地产评估的成本法
运用成本法评估旧建筑物的现实价值时,由于建筑物是在过去某时点建造的,所以不能采用建筑物原来的建造成本,而应以评估基准日的重新建造成本为基础,考虑评估对象的使用和磨损,扣除建筑物的贬值额。
旧房地产成本法的计算公式为
旧房地产评估价值=土地重新购建价格十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一旧房地产贬值对于单纯的旧建筑物,计算公式为
旧建筑物价值一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一旧建筑物贬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