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中合益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时间:2024-11-10 15:55:01 [举报]
矿产资源的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源资产的一个重要的分类,所以对矿产资源评估的探讨就有重要的意义。矿产资源属于不开再生资源,在某一区域内,随着的不断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会不断的走向枯竭,甚至会完全采光用尽。因此,通过对矿产资源的评估,贯彻有偿使用的原则,可以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矿产在未探明前仅为潜在的自然资源——矿藏,其使用价值尚未明确。而矿产资源资产则专指已发现且具备开采潜力的矿藏。依据人类对矿产储量的认知深度及勘探投入的不同,矿产资源资产可划分为两类:一类为初期矿产资源资产,这类资产涉及较少的人类劳动投入,主要源于国家地质勘查事业费用的前期工作,是国家转让给勘探(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时的对象;另一类为已充分勘探开发的矿产资源资产,这类资产经过大量勘探与开发劳动,明确了储量与开采条件,能为矿权所有者带来预期经济回报,是勘探开发企业的核心资产,可参与市场交易,也是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的主要标的。
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对象在市场经济中可划分为两类:一是国家转让矿权(含探矿权与采矿权)时的矿权转让费评估;二是对已获矿权经营者所持有的矿产储量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探矿权涉及在潜在矿藏区域进行勘探以获取储量资源的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对已探明储量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两者常由同一经营者获得,因勘探服务于开采。我国历史上矿藏勘探多由国家资助,故矿权转让评估或涵盖探矿与采矿全权,或仅针对采矿权。对于经营者持有的资源资产,鉴于勘探与开采可能分离,评估也可能仅聚焦于勘探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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