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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需考虑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类似房地产指与被拆迁房屋在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确定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时,应剔除偶然和不正常因素。
目前,我国房屋拆迁估价中常用的是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但随着城市发展,这两种方法有时难以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因此,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拆迁双方还可选择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
市场比较法是通过与被拆迁房屋相似的交易实例进行比较,调整价格后得出评估结果,是直接反映市场价格的方法,但需有足够的交易实例作为参考。
成本法是通过计算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后得出评估结果。
收益法是预计被拆迁房屋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择合适的资本化率折现后累加得出评估结果。
假设开发法是预计被拆迁房屋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后得出评估结果。
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在公布基准地价的地区,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评估结果。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为确定补偿标准,需对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关于评估的方法、标准等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1、评估的时点
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确定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与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保持一致。
2、被拆迁房屋的价值
被拆迁房屋价值是指在正常交易条件下,被拆迁房屋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在评估时点自愿交易的金额,且不考虑租赁、抵押、查封等外部因素的影响。
3、评估的方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若被拆迁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有交易实例,应采用市场法评估;
若被拆迁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应采用收益法评估;
若被拆迁房屋是在建工程,应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议,拆迁双方应协商选择能体现房屋价值的评估方式。在不适用市场比较法的情况下,好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用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评估结果。不正确的评估方法使用会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无法真实反映房屋市场价格,从而引发拆迁纠纷。
房屋拆迁评估成本法定价如何遵循作价原则
要使成本法定价结果客观合理,应在房地产一般价格组成内容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定价对象合理选择和调整,并有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因。因此,我们需要思考成本法定价时如何遵循作价原则。
1、替代原则。替代原则是成本法定价的基础。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与相近房地产进行比较,明确定价对象各成本内容的选择或调整,不应以定价对象某些成本具体组成内容作为定价成本组成内容。各成本内容的选值也需要与修建相近房地产的一般正常耗费进行比较确定,不应以定价对象的某些耗费为选值标准。谨慎的消费者为一房地产所愿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具有同样效用的相近房地产的取得成本。聪明的建造者(卖者)也不会耗费相近房地产的修建费用来建造其房地产。这就使我们在理解房地产的价格时,必然要通过比较。通过比较相近房地产的价格和成本,才能判断所支付的价格或耗费的成本是否客观合理。旧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也是根据与其相近的新的、适用的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来衡量的。相近房地产在定价时点被修建所耗费的必要成本,为待估房地产价格判断提供了一种衡量标准。因此,替代原则告诉我们,在应用成本法定价时,对定价对象的成本组成内容和相关资料应根据行业比较分析来确定。
2、高佳利用原则。高佳利用的概念是房地产价格或价值的根本。房地产的价格是由其使用用途所产生的效用决定的。高佳利用决定了其可能的格或价值。然而,实际中房地产并不一定处于其高佳利用状态,这是我们在定价时分析的问题。高佳利用体现在:定价土地的价格或价值时,假定其为空地并能开发至高佳利用状态;定价建筑物的价格或价值时,假定其通过改造能达到高佳利用状态。假定为空地时,土地可能有一个高佳利用用途;当有建筑物时,房地产合一可能有另外一种高佳利用用途。因此,在使用成本法对房地产进行定价时,应特别注意这样的两种可能,从合法、技术可能性、投资效益分析和产出利润大化入手,结合评估目的来具体分析房地产的高佳利用状态。在进行高佳利用分析时,还应注意建筑物是否与土地处于平衡状态,建筑物中各组成部分是否处于平衡状态。当建筑物的存在不能使土地达到其高佳利用状态,或者土地的高佳利用限制了建筑物发挥其大效用,或者建筑物各组成部分的不匹配,都可能导致房地产的减值。这种减值可以从建筑物功能性损耗来进行研究和计算。人们购买房地产的期望是获得价值大化或效用大化。高佳利用表明房地产预期能够达到的可能的低盈利和可能产生的大效用。因此在成本法定价中,定价对象如果为空地,要以其高佳利用用途进行分析定价;当房地产合一时,要分析假定所占有的土地为空地时的高佳利用和房地产合一时高佳利用是否一致,进而分析高层建筑的出现对房地产价格或价值的影响是升值还是减值。
3、供求原则。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会随着供求的变化而变化。在使用成本法进行定价时,也需要进行房地产的市场供求分析。如果成本与价格相差太大的变化,房地产将具有较多或较少的盈利,从而影响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使其相应降低或提升。从另一角度来看,成本的投入只有当其会增加房屋的效用时,才有可能产生房地产的价值,并且所产生的效用还要被市场认同,其产生的价值才会得到实现。而效用的市场认同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当需求大于供给时,效用的认同度就会提升,从而提升房屋的价格或价值;当供给大于需求时,效用的认同度就会降低,从而降低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成本法定价在考虑折旧时对经济折旧的分析正是基于供求对效用的认同度来分析的。因此,供求原则要求成本法在应用时,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来分析成本对房地产效用的贡献及实现程度,以确定成本投入所产生的盈利大小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折旧的大小,从而调整成本法定价的结果。
4、定价时点原则。当然,在应用以上原则进行定价时,我们还应遵循定价时点原则。评估师应根据定价时点时的市场数据、定价时点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税和费的规定、定价时点时的利率水平等来确定各成本内容及其选值。
主营行业:资产评估 |
公司主营:企业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械设备评估,专利评估--> |
主营地区:中国 |
企业类型:个体经营 |
公司成立时间:2022-10-24 |
员工人数:51 - 100 人 |
研发部门人数:51 - 100 人 |
经营模式:服务型 |
最近年检时间:2024年 |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资产评估;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税务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是否提供OEM:是 |
公司邮编: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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