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评估机构,peg估值法,国土评估价,设备评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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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深知企业价值信息的内部传递同样重要。中合益德资产评估公司通过向全体员工传达企业健康状况与发展趋势,激发员工的归属感与忠诚度,构建强大的团队凝聚力,共同推动企业迈向新的辉煌。
(1)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与单项资产评估汇总的区别:
评估价值含义:单项资产汇总反映静态价值,整体评估则体现动态价值。
价值量差异:整体评估价值通常不等同于单项资产价值之和,差额体现为企业商誉,即不可确指无形资产。
评估目的差异:依据评估目的不同,选择整体或单项汇总评估方式。
(2)两者之间的联系:
相互依赖:整体评估虽与单项汇总有区别,但二者紧密相关。单项资产的数量、质量及组合直接影响整体评估值。
收益率影响:当企业资产收益率接近行业平均水平时,两种评估方法的结果趋于一致;若低于平均,单项汇总可能偏高;反之,整体评估则更高,差额即为商誉。
假设前提:上述联系基于企业资产有效、盈利为目标的假设,实际中可能因体制等因素有所偏差。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
(一)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含义。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价值质的规定性。不同的评估目的决定相对应的价值种类。
(二)评估价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市场价值。它是指资产在公开市场上应该实现的价值,即理性的买卖又方在地位平等、信息公开、交易成本时间成本足够低的市场上终达成的一致价格。
2、投资价值。投资价值是以资产的收益能力为依据确定评估价值。体现的是评估价值对资产未来收益能力的反映。
3、重置价值。是指在现在的市场条件下,按功能重置资产的并使资产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作为资产评估价值。它是从投入角度对资产进行的评估。
4、清算价值。是指资产在非正常市场上限制拍卖时的价格。
评估结论是否包含增值税的相关处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而增值税本身并非商品或应税劳务价格的组成部分,即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增值税税负经过各增值环节的层层转嫁,由各环节参与者承担。为了增值税的征缴工作,国际上普遍采用税款抵扣的办法计征,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征税机关只需要面向 终消费者征收增值税就可以全额征缴税款,而税款抵扣链条可以调动各环节参与者相互监督,税收征管系统的顺畅运行。我国的增值税也是采用这种方式计征的。《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值税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开始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到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我国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构成情况较为复杂,固定资产购置取得时间在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的,账面价值包含未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购置取得时间在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的,购入固定资产属于允许抵扣范围的资产,其账面价值不含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入的部分固定资产时虽然在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但该部分资产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则其账面价值仍包含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经笔者向多家资产评估机构调查,关于资产转让目的项目评估结论是否包含增值税,评估行业存在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评估结论以包含增值税的市场报价直接确定、以不含增值税价格加转让资产应缴增值税的价税合一确定评估结论三种处理方式,下面我们逐一分析各处理方式的合理性。
由于企业设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构成情况复杂,设备转让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时适用税率也较为复杂,同时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评估实务操作中部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认为资产转让经济行为实现后,该次资产转让适用税率及其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额由企业根据资产取得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要求结合实际转让价格进行自行测算申报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需要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披露“评估价值为不含税价值”。
由于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评估对象通常为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企业在转让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又会依不同情况适用差异较大的税收计征方式。经查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等关于企业转让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置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时,其缴纳的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当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置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按简易征收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主营行业:资产评估 |
公司主营:企业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械设备评估,专利评估--> |
主营地区:中国 |
企业类型:个体经营 |
公司成立时间:2022-10-24 |
员工人数:51 - 100 人 |
研发部门人数:51 - 100 人 |
经营模式:服务型 |
最近年检时间:2024年 |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资产评估;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税务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是否提供OEM:是 |
公司邮编: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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